1.結婚登記制開始實施後,已經取代公証結婚,

只要辦妥結婚登記就算"合法"完成結婚,現在已經不需要去公証了!

2.未成年人(滿20歲才是成年人)結婚者,

應備妥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,戶政事務所會查證;

而且戶口遷出也要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。

3.辦理登記方式如下:


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」自民國97年5月23日生效
依據
內政部97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2號函辦理。
公告事項
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
一、內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

並配合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

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,特訂定本作業規定。
二、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,

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。
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(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)

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,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。
三、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,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:
(一)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,在國內結婚,

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四、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,

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,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,

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;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。
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,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,

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。
五、結婚登記之申請,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:
(一)身分證明文件:
1、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,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、

印章(或簽名)、戶口名簿、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。
(二)結婚證明文件:
1、在國內結婚者,應查驗其
結婚書約

(向戶政所拿或參考格式下載檔案附件一)。

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、出生日期、
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)、

戶籍住址(國外居住地址)等相關資料,

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

(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)、戶籍住址(國外居住地址)等相關資料。
(三)未成年人結婚者,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。
(四)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,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

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,並出具查證資料。但情況急迫者

,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。
六、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,結婚當事人依

第三點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,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,

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(結婚證明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、

結婚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)。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,

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。
七、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

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,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

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。




3.結婚登記受理時間及預約方式
登記時請攜帶:結婚書約、雙方之國民身分證、雙方之戶口名簿、

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(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)
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,

結婚才算生效哦!



結婚登記受理時間:
周一至周五: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。

另結婚當事人雙方如皆設籍於本市,

得於本所夜間延長辦公時段17時30分至20時辦理

(如夜間上班遇特殊情形暫停,則暫停受理)
例假日及國定假日:結婚當事人事先於3日前(不含例假日)

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預約,得於例假日及國定假日

上午9時至下午5時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
依內政部規定,如假日適逢選舉日、天然災害等,

考量人力調度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,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。



結婚登記預約方式:
電話預約: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,欲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新人,

本所自即日起提供電話預約,請於3日以前(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)

  • 不公證直接結婚登記制 (填寫結婚書約)

    1.登記時新人雙方皆須到場
    2.結婚證書上需先行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
    3.須帶相片..身分證..印章..戶口名簿..結婚書約
    4.如選在假日或好日子登記.前三日可先行去電或網路預約

    一般結婚登記受理時間:周一至周五:

  •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。
    到您們戶籍地之一方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

  • 約30分鐘就完成。登記制結婚登記時在結婚證書上

  •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證人不必去戶政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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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艾爾莎Els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